特别是对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适用前提与目的,应当尽快走出相关认知误区。
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引宪法第40.3.1条的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是正在兴起的网络信息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该稿中,人格权编第6章名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但第45条却基本照录了《民法总则》的表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对象是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控制者,而不是一般的组织或者个人。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世权,对应的义务主体是普遍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是义务主体,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问题在于,《网络安全法》的义务主体是网络运营者(相当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控制者),是特定义务主体,而该条的义务主体并不明确,按照通常理解应该是总则规定的一般义务主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对于上述问题,如果能够按照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随后衔接的方式,当然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收集就是处理,收集的过程同时也是处理的过程。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认的13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要素。上述论述实际上揭示了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不是独立于制度外的体系结构,这反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产生的一个新认识,即作为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一个体系化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诸多方面和诸多层次的制度要素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而不只是孤零零的制度个体或只是制度孤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各种制度要素是相互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制度之间存在共同作用的合力和共同发力的制度推动力。因此,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三是制度之治左右了法治的治理功能。
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将成为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出发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并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四个方面的任务,包括: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前,法学界习惯用法律制度体系来涵盖法律体系,并将法制区分为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实施。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时间表很快为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大政方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从法理上来看,不能因为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没有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概念,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决定》所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就没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
党的十九大使用了完善制度建设目标的提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从成熟、定型到完善的逻辑演进路线,科学地解释了从党的十四大以来过去三十年中制度建设的各项政策目标的连续性以及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未来三十年中制度建设不断发展的政策方向,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理论说服力和实践指导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目标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使命,必须始终保持法治与制度之治的目标一致性,防止法治的发展偏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方向,必须要与西方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法治方案划清界限,我们所实行的法治其制度功能指向应当是坚持、完善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消磨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阻挠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在统一的宪法制度下,还可以通过宪法或者是基本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区别于主体部分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从历史意义角度来看,《决定》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从13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体系和基本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深刻地反映了制度之治作为中国之治的根本特征。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出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法治是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立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秩序。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逻辑结构,是制度定型化的重要标志,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的不同方式。从上述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本身分为三个层次的制度结构,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也就是说,法治体系是以立法、以形成法律体系作为基础的。
法治依靠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托的是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机制,将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执政规律。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尽管《决定》没有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概念,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有效地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又涉及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的法治工作,特别是着重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三是制度之治左右了法治的治理功能。其中,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提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加以确认,说明了这三种制度体系从正式提出到正式确认已经在实践中成熟定型。
二是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部存在一个制度层次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述深刻地反映了制度之治作为中国之治的根本特征。上述规定表明,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在逻辑的揭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各个制度要素之间逻辑关系的科学表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提出了与内地主体部分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不一样的制度要求,运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摄涵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同时提出坚持依法治港治澳,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因此,法治能否在治国理政中发挥自身的可预见性、可重复性的普遍适用和有效的规范统一特征,必须要按照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建立科学的逻辑联系,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之间建立起可靠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保障和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否则,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纸上规定的完善的法律规范,却无法产生实践中的法律治理效果,法治的治国理政功能不稳定,这样的法治也是低效的、无能的。由于法治构成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法治的内部结构必须科学、合理,必须符合制度化的基本要求。
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制度之治 。从历史意义角度来看,《决定》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从13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体系和基本特征。
制度之治作为法治的内在逻辑,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长期执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至少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制度之治决定了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从现实意义上来看,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涉及到制度一词222次,通篇全面和系统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存在形式、重要内容、基本特征和框架体系等等理论问题,科学和系统地总结了建国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各项实际成就,既肯定了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状,又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行动纲领的重要作用。摘要:本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出的制度要求,详细地梳理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发展的政策脉络,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基本规律。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及时地回答了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的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科学预见,为第一个一百年建成更加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精确的时间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论预期与科学实践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后,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拓展了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更加科学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各项特征,故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述规定进一步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的地位。
党的十六大提出: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出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所以,没有制度之笼作为法治发挥治国理政作用的重要保障,法治运行的效率就要大打折扣,法治很难将自身的治理优势真正转化为实际的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一般意义上提出制度体系概念的同时,还重点提出了要加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建设,指出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党的十九大报告除了进一步突出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一般意义上的制度体系概念之外,还提出了建设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与党的十八大报告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更加突出了制度体系建设的特征,注重从整体上和宏观上来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据此,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姓社姓资的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